在校生赴境外交流申请流程
一、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赴境外交流项目
1.学生按照当年发布的项目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申请截止日期前交至所在学院/中心;
2.所在学院/中心根据申请条件确定推荐名单;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或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推荐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通过综合面试或其他考查方式)确定项目候选人,并将候选人报项目合作方审核;
4.项目合作方(通过综合面试或其他考查方式)向审核通过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
5.学生自行办理签证和学籍保留等手续,赴境外交流学习。
二、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交流学习
1.学生自行联系赴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攻读学位,或利用寒暑假自行到境外自费进行短期实践,需提前向所在学院/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中心同意并报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办理签证、学籍保留(或休学)等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一、 申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于拟正式开办前一年申报。
二、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下列材料:
1.编制页码的目录。
2.中方合作办学者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请示文件。
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原件。
4.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中外文两个文本均需原件。协议需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和盖章。如不是法人签字,需附法人授权签字委托书;如没有盖章,需提供不启用印章的说明(下同)。协议原件须加盖中方高校的骑缝章。)
5.中外合作办学双方的资质证明或法人证明。外方资质需要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认证材料。如提交外方教育主管部门证明需附中文翻译件。同时外方需要提供所在国权威质量保障部门最近一次的教学质量认证报告或对其在海外办学的质量认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中、外方证书或文凭样式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7.专业教学计划(包括详细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主要课程简介、教师配备、选用教材等材料),并要注明在境内教学阶段外方授课情况,外方资料需中外文对照。实施跨国分段式教学的项目,需附不出国学生的教学计划。课程方案须加盖中方高校的公章。
8.如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已开展合作办学,需递交已办机构或项目的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已开展合作的中国教育机构对合作情况的总结或评估机构对合作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举办了本科及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还需提交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或认证的材料。
9.《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或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初审表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表。
11.如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还需附加: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教学场地使用证明和简图、可行性认证报告。
12.如申请在办机构或项目延期或变更,还需附加:教育部批准或备案文件及信息表、省教育厅批准文件、已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总结、其他变更材料。
13.电子文档光盘(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一致):申请表WORD电子文档、合作办学协议WORD电子文档、详细教育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WORD电子文档。
注意事项:
1) 一份申报材料只能申报一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即一个专业);
2) 所有外文材料须有中文翻译件;
3) 申报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并编制带页码的目录;
4) 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一份含原件(不要求提交原件的除外),四份复印件。五份材料的内容和装订顺序一致;未列入以上清单的材料请只提供电子文档(刻入光盘)。